以近些年频频发生的沿长江的污染案件为例,就可见一斑。非法采砂、非法排污、非法处置工业废物,各种严重污染类型的案件时有出现。仅在安徽境内,短短半年时间,安徽沿江五市(马鞍山、芜湖、铜陵、池州、安庆)检察机关就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4件32人,已批捕长江安徽段环境污染系列案17件63人,监督公安机关立案7件11人。犯罪规模之大,令人触目惊心。在刑法意义上,这些行为已然突破了刑法底线,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可主要依据我国刑法第338条有关污染环境罪的规定进行规制。
在公共场所捡拾垃圾,显示一个人的国民素养,丢弃垃圾则不再是简单的素养和道德问题,而可能成为一个刑法问题,别乱丢垃圾。否则,就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乱丢垃圾会构成犯罪么?那要看在哪里,在哪个时期,丢的是什么垃圾,是生活垃圾,还是生产垃圾,还要看丢在哪个地方。的确,乱丢垃圾究竟构不构成犯罪还真需要细致分析。
回溯历史,我国商代有一则法令,刑弃灰于道,即在官道上丢弃垃圾,要受到刑罚处罚,而且处罚还不轻,所谓弃灰于道者,黥也,也就是行为人要接受身体上刺字的处罚。这是一种肉刑也算是耻辱刑,倘若再犯,处罚更重。对此,有人认为做得对,例如韩非借别人的口说,因为公共场所,风起灰扬,必将污人而引起纠纷,妨害法治,所以需要严厉惩罚;但也有人认为这样做过分,对此不该动用刑罚,至少不该用这么重的刑罚,例如司马迁就批评制定并力推此项法令的商鞅轻罪重罚,手段残忍,故受恶名而死,实乃咎由自取。
在域外,新加坡规定,乱扔垃圾,初犯最高罚款1000新元,累犯者要被处以3至12小时的劳役;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则以附属刑法的方式规定垃圾犯罪,例如美国《固体废弃物处置法》中规定了处理、处置任何有毒废弃物,将据其犯罪事实,处以每天2.5万美元的罚金或1年以下的监禁或者两者并罚。
回到当下,在刑法意义上,犯罪是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国家为此通过刑罚进行规制。所以,刑罚应对的是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也就是说,刑法不理会琐屑之事。那么,在此语境下,乱丢垃圾似乎是小事情,按理刑法不会过问。但这不代表就可以乱丢垃圾,乱丢垃圾行为可能会触犯相关罪名。哪怕你丢的是生活垃圾,何况还有生产、工业、器械等其他垃圾呢!
现代社会,在工业力量的助推下,人类逐渐步入风险社会,这让一般的丢弃生活垃圾行为可能会带来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
譬如,先民们都住在茅草房甚或是山洞里,吃穿用住简陋简单,垃圾不多,无非一些菜叶呀、污水呀,即使随便抛洒也最多脏了别人的新衣服,回去织一套赔给人家就行了。但现在就不一样了,你把垃圾倒在别人的汽车上,那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倘若住在二十层楼的居民,丢下一个小物件,也可能造成人员伤亡,从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乃至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这要根据主观罪过和客观结果进行认定),当然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前段时间,就有媒体报道一例高空抛物事件,说的是:有人从高空抛下一个未熄灭的烟蒂,引燃了十五层晾晒的衣物,进而引燃楼下的两辆轿车。这事情往小了说,可能就触犯毁坏公私财物罪,向大了说,还可能触犯失火罪,甚至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再譬如,先民们即便在官道上丢弃一些菜叶子,也不会立刻就制造多大危险,但现在,如果往高速公路上丢弃垃圾,把垃圾袋堆放在铁轨上,就随时可能造成重大灾难事故,行为人也会因此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此外,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故意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丢弃在公共场所、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会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譬如,有人把家里患有传染病或者中毒死亡的小动物丢弃在公共垃圾箱里,就存在这种危险可能性。
关于固体废物,与美国采用附属刑法的规制方式不同,我国则通过刑法典设置具体罪名予以明确,即刑法第339条设置了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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