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汽车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要求,我中心对皮卡车产品相关技术及准入要求进行了规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皮卡车产品作为N类载货汽车,以“1”字开头的车型申报,产品名称应为“多用途货车”。
2. 整车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反之,如原有其他N类载货汽车产品公告和生产资质,并通过相应的生产条件准入考核后,可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
3.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如原有多用途货车产品公告,可继续申报多用途货车产品,但不能申报多用途货车以外的“1”字头的N类载货汽车产品;产品应在外购的三类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作业后完成,并应具有底盘和整车产品两个合格证。原没有多用途货车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不得申报该类产品。
4. 多用途货车产品主要技术特征如下:
a)设计和结构上主要用于运送货物;
b)具有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一半以上的发动机长度位于车辆前风窗玻璃最前点以前,或转向盘的中心位于车辆总长的前四分之一部分之后);
c)具有敞开式货车车厢;
d)载客人数不大于5人(含驾驶员);
e)最大总质量不大于3500kg。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