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河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措施》。根据措施,为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河北省财政将安排新能源汽车补贴专项资金,用于对购车用户补贴,不足部分从划拨到各市的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和其他相关专项资金中安排解决。
《措施》规定,河北省将把机关公务车、机要通信车、执法执勤巡逻车、环卫车、邮政车、校车、城乡公交车(含农村客运车)、城市物流配送车、出租车等9类新能源汽车纳入公共服务领域范围,在推广期内省级财政按国家补贴标准1∶1比例对购车用户予以补贴。
同时,河北将在城市逐步淘汰燃油、燃气公交车,更换新能源公交车。2016年~2019年这4年更换及新增的城市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占比分别达到50%、60%、70%、80%。去年在张家口、廊坊市开展纯电动出租车运营试点工作,2016年起在全省推广。
《措施》指出,对消费者购置符合政策要求新能源汽车的,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免收车辆牌照费。新能源汽车在城区道路行驶,不受重污染天气限号限行应急响应措施限制。对符合城市道路安全通行条件的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纯电动汽车,优先办理通行证件。
河北将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建设。2016年实现全省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全覆盖,推动电动汽车城际运行。
对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100%建设充电桩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对老旧小区,也要制定具体政策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对于个人自有停车位,各居住区和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措施》明确,对向电网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对安装在居民社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对安装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公共停车场中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充电设施经营企业可按充电度数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充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各市确定,但不得超过上限标准,服务费上限标准暂定为7座(不含)以上乘用车0.6元/度、7座(含)以下乘用车和环卫车1.6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