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四川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于2015年6月16日起对我市在用机动车实施环保检验并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环保定期检验范围
在我市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在用机动车实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制度。
二、环保定期检验周期
机动车环保检验周期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一致(若今后国家有新的政策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
(一)5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二)10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1年;超过10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三)6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2年;超过6年的,有效期为1年;超过15年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期为1年。
四、环保定期检验要求
(一)机动车所有人在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前,必须到已获得环保定期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
(二)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维修并进行复检。
(三)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条件的环保检验、维修单位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维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任何单位不得指定检验、维修单位和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产品。
(四)尾气排放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环保部门不得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出具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五、环保检验收费标准
机动车环检机构按照市发改委《关于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广安发改〔2015〕43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环保检测费用。
(一)采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或加载减速法检测的收费标准:小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70元/辆·次;大(中)型汽车(最大总质量≥3.5吨)90元/辆·次。
(二)采用双怠速法或自由加速法检测的收费标准:20元/辆·次。
(三)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减半收取检测费。
(四)对排放污染物定期检测不合格、经维护修理后进行复检的机动车辆,需在同一检测机构进行复检,首次复检时不再收取检测费用;第二次复检以上仍不合格需再次进行检测的,按规定标准的50%收费。
(五)因检测机构本身原因所导致的复检,免收检测费。
六、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
机动车环保标志由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核发(免费)。
(一)经环保检验合格的在用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以及排气污染检测合格报告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请环保检验合格标志。
(二)在免检范围内的机动车,凭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到环保窗口申请环保标志。
(三)新购置机动车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领取环保标志。
(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遗失的,机动车所有人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到环保标志核发窗口申请补发。
七、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及环保标志申领地点
八、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应粘贴于汽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禁止使用转让、转借、伪造、变造的环保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未取得环保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行驶,违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对持有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将采用限制行驶区域、时间等交通限制措施,具体管理措施另行通告。
九、监督管理
机动车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并保持检验场所内秩序良好,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不得伪造及篡改检验数据,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必须接受环保、质检、发改、公安交警等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检验程序对机动车排气进行环保检测,不得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法者依法予以处罚。欢迎广大车主对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一旦发现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存在违纪违法行为,可进行举报投诉(投诉电话:环保部门12369,发改部门12358,质监部门12365,交通运输部门12328,公安交警部门2222822)。
十、公众参与
对机动车尾气实行定期环保检测,依法对机动车尾气实施治理,是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举措,希望社会各界对该项工作给予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各单位、个人应积极响应国家和政府的号召,为有效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做出贡献。
特此通告。
广安市人民政府
2015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