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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管部门调整 机动车登记和转入业务

  发布时间:2025-04-16  手机新闻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通告》(津政发[2015]12号)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业务做相应调整。
    自2015年6月1日起,停止注册登记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2015年6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2015年9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均于2015年12月31日(含)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外省市转入本市的符合第四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辆,机动车所有人可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于2015年9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办理车辆转入业务。除轻型汽油车以及公交、环卫和邮政用途的重型柴油车外,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第四阶段或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增其他车型(不包括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摩托车等),依据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不符合第四阶段或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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