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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7月1日起将实施完善后的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

  发布时间:2025-06-08  手机新闻

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交通委6月19日披露,经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建议,本市7月1日起将实施完善后的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
    根据完善后的机制,从今年7月1日起,若计算周期(当月的前12个月)内的平均油价高于起征点对应油价6.43元/升,按每1元“燃油附加费”对应的油价范围,确定相应的“燃油附加费”收费标准;等于或低于起征点对应油价,则停止收取“燃油附加费”。
    据测算,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11个月)平均油价为6.79元/升,预计至今年6月底,计算周期内平均油价水平仍将高于起征点对应油价6.43元/升。由此,今年7月执行完善后的“机制”时,本市出租汽车每车次仍将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
    上海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机制建立于2011年7月。根据出租汽车行业运营数据测算,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可消化的平均油价变化上限为0.79元/升,对应的平均油价区间为每升6.43元至7.22元(含)。计算周期、执行周期均为一年。本次执行周期从2014年7月开始,至2015年6月底截止。
    完善后的“燃油附加费”机制,计算周期仍保持一年不变,油价计算方式由固定周期平均(上年7月至当年6月)改为逐月移动平均(周期起止时间逐月移动)。“燃油附加费”执行周期(每次调整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完善后的“燃油附加费”机制,具有兼顾油价变化灵敏性、保持价格相对稳定性等特点。逐月移动平均计算方式和不少于6个月的执行周期均相应提高了机制适应油价变化的灵敏性;新机制维持一年计算周期不变,既有利于缓冲计算周期内平均油价波动,也保持出租汽车价格的相对稳定。今后逐月计算计算周期内的平均油价水平,更有利于适时反映燃油成本变化,保障出租汽车行业正常运营。
    为规范运行“燃油附加费”机制,本市还将建立完善出租汽车主要运营指标监测和分析制度,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开本市出租汽车行业主要运营指标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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