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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关注:“关于车辆发票及合格证信息关联相关问题”的重要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07  手机新闻

    根据年7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电子信息采集和最低计税价格核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年第36号)的要求,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和国外机动车进口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改装)或进口的机动车应该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后,通过“合格证信息管理统一车辆票据关联子系统”将发票信息与所销售机动车的合格证电子信息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进行关联,并上传至税务总局,客户所购的机动车辆才能在当地上户。
    为保证我销售业务正常、合规开展,特对新公告实施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年1月1日。
    年1月1日起,税务局开始根据采集到的每台机动车价格信息,逐台核定应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并实时下发各地执行。自年1月1日起,未能关联发票信息的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将不能上传到税务总局。请销售员通知本年(年)内已开票但还未办理上户手续的客户在年1月1日前办理上户手续。
    由于所购车辆出厂的时间到客户车辆上牌的时间上有一定的差异,所以从现在(年12月1日)起,所有销售的机动车辆就需要进行上述信息关联。
    二、增值税发票种类:
    本公司销售机动车辆时,应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
    三、开票须注意的事项:
    1.按新政策的规定,开具机动车辆发票时,需将本公司的合格证与本公司开具的发票进行关联,并上传至税务总局。
    2.开票时,销售人员须提供本公司合格证。本公司只能关联本公司合格证信息内容,不能关联其他公司合格证信息,不是本公司合格证开票,将导致客户无法上户等问题。
    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销售人员须提供购货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客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必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否则发票无效。
    4.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销售人员须提供购货单位的名称。
    5.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销售人员须提供:
    (1)购货单位为小规模纳税人、政府单位、个人等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提供有效证件的复印件或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件或身份证复印件)。
    (2)购货单位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提供该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或复印件(副本上有税务机关盖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字样)。
    不是一般纳税人开具税号的,用户将无法上户。
    6、开票金额应为合同金额,不能低于车辆最低计税价格。开票前,销售人员应与客户沟通清楚相关事项。
    7、拒绝因提供错误的开票信息而导致换票的现象。发票信息与车辆合格证电子信息的上传及关联操作,须按照时序进行,若要冲销发票,手续复杂,而且费时冗长,若因销售人员提供不正确的开票信息而错开发票,要求换票导致发票信息与合格证电子信息关联紊乱的,销售人员将自负风险。
    8、销售人员在取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时,应核对好发票信息,并签自己的名字,签字人需对发票的正确性负责。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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