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教育局、市公安局交警局、市交通运输委近期联合下发《关于做好校车使用许可发证工作的通知》,我市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公安局交警局、交通运输委配合,实施校车使用许可发证工作。《通知》分为校车使用许可范围、条件、程序、办理地点及原经市公安交警部门许可目前在用校车的处理办法、校车安全技术检验与维护等6个方面内容,并对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工作作了详细规定。
校车使用许可范围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有组织地接送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载客汽车。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可向所在辖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包括:1.《校车使用许可申请表》;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3.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校车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后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必须于过线检测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5.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6.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明;7.包括行驶线路(校车不能跨市接送学生)、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凭证;10.校车所有人为校车服务提供者的,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