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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校车新条例 七座以下校车停止使用

  发布时间:2015-06-12  文章转自:互联网 手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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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14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大庆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了解到,按照国务院第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全市的校车服务提供者和驾驶人在7月5日前,需到车管和教育部门办理相关经营手续。


据交警支队法制科科长傅珺介绍,新规要求,校车是指依照该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也就是说,7座以下车辆,不能申请办理校车手续,也不符合校车要求。

 


A客运企业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学校、教师、监护人都对校车安全负有责任

 


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同时,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B校车要有统一的停车指示标识

 


按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据悉,准备提供校车服务的经营者,其从事校车服务的车辆必须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拥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拥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拥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在7月5日前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校车的标牌上,还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的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的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同时,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校车未运载学生上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禁止提供校车服务。

 


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在达到报废标准时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时,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的交通管理部门。

 


校车正式运行后,必须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还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同时,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C驾驶人要提供书面申请和证明

 


25周岁以下、有传染疾病等均不符合要求

 


在条例中对校车驾驶人资格,也有着明确要求。

 


首先,准备驾驶校车的司机,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至60周岁,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据悉,我市机动车驾驶人必须在7月5日前,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在四县提供校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到县交警大队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在市区提供校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D最高时速80公里

 


停车时后车应当等待

 


校车在道路上停车上下学生时,应当靠道路右侧停靠,并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打开停车指示标志。校车在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后方车辆应当停车等待,不得超越。校车在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停靠时,校车停靠车道后方和相邻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停车等待,其他机动车道上的机动车应当减速通过。校车后方停车等待的机动车不得鸣喇叭或者使用灯光催促校车。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80公里,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6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或者道路上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最高时速低于前款规定的,按限速规定行驶。

 


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

 


E行车听从指令

 


照管人员全程监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对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组织随车照管人员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

 


随车照管人员的履行职责,也有明确的规定。首先,学生在上下车时,照管人员需要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学生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照管人员应当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由照管人员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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