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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校车标志的车主将受到处罚

  发布时间:2015-06-12  文章转自:互联网 手机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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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0年9月,亮黄底色、红色图案组成的国家统一校车标志伴随着上海市中小学校车安全上路。如今,醒目的校车标志竟成了网络热卖品,并被一些私家车主贴在了自家爱车招摇上路。记者从上海市教委青保处了解到,此举已经违反了国务院2012年4月发布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一经发现并核实车主将受到处罚。


自制标志网络热销

 


2012年11月19日,记者在长宁区紫云路一所幼儿园门前见到,一辆私家车的后窗玻璃上,赫然贴着一张亮黄色校车标志。在淘宝网上输入“校车标志”,60余家卖家正在售卖校车标志和其他相关产品。其中,单张校车标志售价在10元左右,而包括有“校车”标识,前后挡风玻璃标识,车门两侧标识、荧光色车身轮廓标识的成套标志,售价约在70至150元不等,另有校车警示灯也公开售卖。一名所在地标注为“上海”的卖家销售记录显示,半个月出售了10余套成套标志。

 


擅自使用须受处罚

 


校车标志是否能作为普通商品进行买卖?市教委青保处处长杨永明否定了这一做法。他强调,校车标志应由交警部门对车况、驾驶人员等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后发放,任何人不能擅自使用。在上海市第四聋校,记者看到,一张正式发放的校车标志背面,详细注明了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姓名、所属学校、行驶线路、停靠站点、开行时间、有效期等信息,并有发牌单位的公章。校车标志正面中间位置,还印有相对应的车牌号码。而通过网络售卖的校车标志,并不可能加载这些信息。

 


根据国务院2012年4月下发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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