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甩挂运输发展的通知》,2010年《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第一批、第二批甩挂运输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三年多来,交通运输部不断加强政策引导,各省相继出台配套政策,启动省级试点,部省联动,甩挂运输试点工作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如今,第三批试点启动在即,在前两批试点的基础上,甩挂运输正向纵深发展。
近期,交通运输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公路甩挂运输第三批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第三批公路甩挂运输试点工作。与此同时,各省在国家公路甩挂运输试点的总体布局下,结合本省实际,积极拓展省级试点、完善配套政策、强化资金扶持、创新甩挂模式,部省联动,相辅相成,形成了全面发展甩挂运输的工作格局。
优惠政策 优化市场环境
甩挂运输启动至今,有关甩挂运输的利好政策不断出台,与此同时,各省配套的相关政策也先后出台,这意味着甩挂运输面临的有关政策和管理制度的束缚将进一步被解除,甩挂运输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
车辆通行优惠可谓甩挂运输试点企业最大受益点。山东省要求对甩挂运输推荐车型车辆通行费实行优惠政策,利用通行费的杠杆调节作用推动甩挂运输发展;福建、江苏等地要求对甩挂运输车辆通行费推广月票或年票制,实行"大客户"优惠。同时,福建省对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实施通行费优惠政策。
与减免通行费用不同的是,吉林省实施税费优惠政策。吉林省甩挂运输站场建设用地按70%作为仓储设施、30%作为综合配套设施的比例安排,综合配套项目用地价格按实际用途确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甩挂运输试点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征收优惠政策;对于甩挂运输试点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征或免征。
资金扶持 推动行业转型
2012年4月,交通运输部联合财政部下发了《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推动道路货运业的转型升级。与此同时,各省积极落实配套政策,启动省级试点,同时加大省级资金支持力度,发挥中央、地方两级政策的叠加效益。
大部分省份对于纳入省级试点的项目,在车辆配置和站场改造两方面给予补助,如广东省按项目拟新购置的挂车车数,补助标准为5万元/车,每个项目最高限额200万元;对于站场改造,则根据资金情况按照评审分高低选取项目予以补助,按各入选项目站场改造投资总额的50%予以补助,每个项目最高限额200万元。山东省对于购置牵引车和挂车原则分别按照4万元/台和2万元/台的标准给予补助。
吉林省每年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扶持补贴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对已享受国家或省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适用此政策),主要补助内容为国家所要求的新建(改造)甩挂运输作业站场(选址在省内)、甩挂运输信息系统开发建设、甩挂运输车辆更新购置。
江苏省的补助政策是对纳入国家甩挂运输试点的企业,在国家给予相关资金补助的基础上,江苏省再给予省级配套补助资金;对省级试点企业,江苏省在交通物流基地建设投资补助计划中优先安排甩挂运输作业站场及信息化系统,并对甩挂运输车辆按照购置总额的10%给予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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