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根据《办法(草案)》,西安市个体经营者不被允许提供校车服务。同时,禁止无标牌车提供校车服务,严禁校车0时至5时上高速。
目前4区县配备200多辆校车
目前西安市已实施了校车试点工作,并由政府配备了200多辆校车,分别在阎良、长安、户县、蓝田4区县运营。《办法(草案)》规定,使用校车应当取得许可。校车使用许可的取得应当符合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由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依法设立的道路旅游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依据市、区、县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据了解,在该草案起草过程中,市教育局与交通部门会商,考虑到西安市校车安全管理的实际,《办法(草案)》未规定个体经营者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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