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1日,某县水轮机厂向该县汽车运输公司托运一批产品,双方签订了运输合同,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8月18日,该厂接到汽车站通知,汽车运输队行进到武宁县一带时,由于天下暴雨,河水陡涨,水势过猛引起道路阻滞,汽车无法前行。汽车队向水轮机厂征求意见,是就近卸存或运回起运站,还是绕道运输。水轮机厂厂长表示,还是把产品运回来。8月19日,运输公司将产品运回水轮机厂,并索取3800元运费。水轮机厂则认为,汽车公司非但未将货物送达到站,交付收货人,而且耽误交货期近半个月个月,自己不向运输公司追收罚款就很礼让了,因而拒不交付运费,双方发生纠纷。
处理结果
运输公司因协商未果,向县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运输公司变更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因而不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公路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运输公司仍然有权收取运输费用,判决水轮机厂支付运费3800元。
本案涉及的是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和解除问题。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同意或符合法定条件,在合同规定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合同内容予以更改的法律行为。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基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使既存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需变更时,需经双方同意,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如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外提出,必须负担对方已造成的实际损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变更以原合同关系为基础,仅限于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变更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并不得损害他人权益。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前提,合同的解除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条件。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在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前,须报下达该计划的主管部门核准。变更或解除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包括公函、电报、变更计划表)提出或答复。因自然灾害造成运输线路阻断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按时履行运输合同时,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提出处理意见。
由于不可抗力引起合同的变更,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常见。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不可抗力允许变更合同。在履行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道路阻滞或执行政府命令等原因影响合同履行时,承运人应及时通知托运人协商处理。对已运至
中途货物,托运人要求就近卸存或接驳,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托运人负责。托运人要求运起运站(或仓库)的,去程运费照收,退还未完成部分,免费运回。如需绕道运送或变更到达目的地和收货人,运费照实核收。由于上述原因存放在承运方仓库待运的货物,免收保管费。
本案就是一个典型的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合同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