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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运纠纷 承运人的保障服务标准义务

  发布时间:2025-06-22  文章转自:互联网 手机新闻

案情摘要

8月,何某乘坐长途公共汽车从A市到B市。上车后,发现该车不是空调车。何某就要求车站改换空调车。售票员称,内部有规定,退票就得交退票费。而何某认为,换车次是由于车站造成的,责任在车站方,自己不需支付退票费。双方发生争执。何某遂依法力争,但车站以内部规定为理由,拒不退还何某空调费。何某无奈,决定向车站讨个说法,遂向法院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受理案件后,经审理,认定了上述事实。法院认为,自原告何某购买车票.车站交付车票时起,原、被告已经成立了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被告提供的运输工具不符合合同约定,因而,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空调费。因而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立即迟还原告的空调费。诉讼费50元,由被告全部负担。

法理、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保障服务标准的义务。

1.客运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观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何某购买车票,车站向何某交付客票,双方之间的客运合同已经成立,车站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尼行义务。

2.《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憋的,不应当加收票款。"依法向旅客提供容票上写明的车辆进行运输,是车站应尽的义务。如果由于车站的原因变更运输工具,车站应通

知旅客,并依旅客要求采取不同措施。在降低了服务标准的情况下,如空调车改为非空调车,旅客可要求减收空调费,或者要求退票,解除客运合同。提高服务标准时,如果是由于承运人的原因擅自变更交通工具,未经旅客同意,所以,依公平原则,不应违背旅客意愿,加重旅客负担,不应当加收票款。

本案中,车站临时更换客车,将空调车改为非空调车,应按旅客的要求退票或退空调费。何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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