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车万不可粗心大意,不怕一万就怕万一,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了解点相关法律。
案情摘要8月25日,吕某乘坐深圳市中南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的一出租车回家。在途中,吕某突然被未摇上玻璃的车窗外掷一异物伤到右眼,经医治无效而失明。法医鉴定吕某已构成伤残七级,丧失劳动能力50%。因当时未能找到这场横祸的制造者,与承运的出租汽车公司协商亦无结果,吕某遂向法院起诉,以该出租汽车公司未能履行安全运送义务为由.要求赔偿医疗费及其他损失30万元。出租汽车公司以伤害不是由自己造成,自己没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
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中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造成都没有过错,应以公平责任原则处理,判决吕某负担损害的40%,出租汽车公司负姐60%。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在于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合同法》第观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第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法律明确规定了承运人的安全运送义务以及违反该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违反安全运送义务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符合以下要件:首先,损害必须是发生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以外的损害不承担责任。应注意的是,这里的"运输过程"不能机械地理解为在运输工具上。运输过程应从运输合同成立时起到运输合同终止时止,换言之,从旅客购票时起至旅客在目的地下车时止都应算作"运输过程"。其次,旅客的伤亡不是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由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法律在此明文规定为"重大过失",意即旅客即使有小的过错,承运人也不能因此而免除责任。因此,在客运合同中,承运人所承担的安全运送义务是较为严格的。换言之,承运人只有在不可抗力、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时可以免责,除此以外,承运人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锗要求免责。合同法由此大大加强了对旅客人身安全的保护。另外,合同法规定,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若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人身伤亡,承运人对此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具体到本案而言,吕某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存在客运合同关系是毫无疑问的,出租汽车公司由此负有将吕某安全运送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虽然吕某上车后并未及时将车窗玻璃摇上,但这一事实并不能说明吕某有重大过错,因为车宙玻璃是否摇上并不涉及旅客的法定义务,而只是每个人的乘车习惯而已。吕某被窗外人掷异物致伤,出租汽车公司不能自己没有过错为由而免除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本案不能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的公平责任原则来处理。这是因为,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对于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而且该损害不属于法律规定没有过错也应负责的情况。而对于本案而言,法律规定,承运人不能因为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所以,本案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前提条件负有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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