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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内的公共道路上设置栏杆致人死亡应否赔偿?

  发布时间:2025-04-20  手机新闻

案情:某公司厂区内有一条历史形成的公共道路。附近居民已经习惯于从该道路通行。2014年6月,某公司为加强厂区管理,在该道路入口处设置了栏杆,禁止非本厂车辆通过该道路,但附近居民还是经常从该道路穿过厂区。2005年7月某日,张爱国与宋前进在朋友处饮酒后乘坐张爱国的摩托车返回。当其进入某公司厂区的公共道路时,栏杆处于开启状态,张爱国遂驾车穿越。某公司工作人员发现后,当即将栏杆落下,砸中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宋前进头部。宋前进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宋前进的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爱国与某公司赔偿。

争鸣:宋前进的家属提出,宋前进的死亡是由于张爱国酒后驾车和某公司员工无视他人生命安全,在张爱国的摩托车通过时落下栏杆造成的。宋前进死亡造成的各种损失应当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张爱国提出,宋前进的死亡并非交通事故所致,而是由于某公司的员工在其驾车通过时突然放下栏杆撞击所致,应属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某公司在公共道路上设置栏杆,其行为非法,其员工的行为与宋前进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宋前进死亡所造成的损失应由某公司赔偿。自己酒后驾车虽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但与宋前进的死亡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公司提出,公司为加强厂区管理,在厂区内设置栏杆,主观无过错,属合法行为。宋前进的死亡是因被告张爱国酒后驾车造成的交通肇事所致,宋前进死亡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张爱国承担,与某公司的行为无关。

法官点评:《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某公司厂区内有一条历史形成的公共道路,附近居民已经习惯于从该道路通行。这就构成了民法上的不动产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应当给予方便或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从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来讲,一方必须在另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某公司对厂区内的公路通道具有所有权,但因该通道与相邻的单位及居民之间形成了邻地使用的相邻关系。某公司在公路通道上行使使用权时,就应当以方便和不妨碍附近单位及居民公共通行作为前提,否则就会构成侵权。所以,某公司在厂区内的公路通道上设置栏杆,妨碍了他人的正常通行,侵犯了张爱国与宋前进的正常通行权。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从上述交通事故的概念分析,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应当符合这样几个条件:(1)事故当事人主观上要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2)当事人应有违章行为,违章行为是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客观基础之一。(3)要有损害后果发生,如果没有损害后果的产生,当事人就谈不上责任的承担。(4)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是事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是违章行为导致的结果。这里强调的因果关系应当是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上述四个条件中,因果关系的确定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构成的核心。在本案中,宋前进头部受伤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某公司员工放下栏杆撞击的行为所致,并非张爱国酒后驾车的行为所致。因此,张爱国酒后驾车的行为不是受害人宋前进头部受伤死亡的直接原因,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本案不能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受害人宋前进头部受伤死亡的损害后果与某公司员工放下栏杆的行为形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某公司应当承担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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