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威高中毕业后跟着父亲一起跑运输。2013年,朱威终于买了自己的货车,独立干起了个体运输。2014年春节期间,朱威驾车外出送货。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车轮意外地将路面上的一个拳头大小的石块崩出。正在路边行走的王龙被石块打中膝盖,造成骨折。朱威见状,当即将受伤的王龙送往医院。经过治疗,王龙还是留下了残疾,走路时微跛。在治疗期间,朱威垫付了3000多元的医疗费用。王龙要求朱威赔偿其余的损失。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王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鸣王龙提出,朱威在驾车过程中疏于注意路面安全情况,造成自己受伤致残。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应当由朱威赔偿全部损失。同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从事驾驶高速运输工具等对环境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因此,朱威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朱威提出,王龙受伤致残不是由于自己交通肇事造成的,而是车辆行驶过程中崩出的路面上的石块造成的意外。自己已经尽了机动车驾驶人员的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本案也不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出于公平起见,自己同意承担部分损失,并已经垫付了王龙的部分医疗费用,其余的损失应当由王龙自行承担。
法官点评在本案中,王龙与朱威对损害的发生均没有过错。王龙所受的人身损害是由于意外因素造成的。同时,王龙所受人身损害的程度较为严重,已经构成了伤残,如果被告不分担损失,显然不符合公平原则。因此,本案应当由法官酌情考虑,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确定损失的分担比例。
本案涉及到的主要是按照什么原则分配当事人的责任问题,也就是归责原则的问题。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无过错责任;而被告认为应当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分担损失。我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上述法律规定确立的就是民事活动中的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两项归责原则,都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责任要件,都不以惩罚过错为归责目的。但二者又有明显的区别:一是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前提,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而公平责任原则不限于法律规定的情况,在双方都无过错的情况下,其适用不以法律有明确规定为限。二是无过错责任的赔偿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而且大都有最高赔偿限额的规定;而公平责任原则由法院酌情裁量,而且没有最高赔偿数额的限制,法官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三是无过错责任适用于高度危险作业的特殊侵权损害,即《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行为造成的损害;而公平责任原则只适用于当事人双方都无过错的损害。在本案中,造成原告损害的原因虽是被告驾驶的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汽车,但是并非高速运输工具汽车本身作业行为,而是汽车运输过程中第三物崩出对原告的损害。在被告尽了注意驾驶义务的情况下并不对周围环境构成高度危险。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那么本案应当适用什么原则来分配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呢?这就要考察适用公平原则的具体条件。在民事纠纷中,适用公平原则来分配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一)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这是适用公平原则的基本条件。“没有过错”有三层含义:首先,不能推定行为人有过错。换言之,不能通过过错推定的办法来确定行为人有过错。其次,不能找到有过错的当事人。最后,确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显失公平。即损害的发生不能确定双方或一方的过错,而且认定或推定过错也显失公平。(二)有较严重的损害发生。损害的发生及损害的程度是适用公平原则的客观前提。损害不仅包括受害人的损害,也包括致害人的损失,但在一般情况下,仅指受害人的损害。对于受害人的相对人的损失则不予考虑。损害事实,是指财产上的直接损失。对于间接损失,如果也要求致害人予以分担,容易导致在追求公平的过程中滑向极端,即完全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形成事实上的另一种不公正。对于侵犯人身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也不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损害程度比较严重,即如果不分担损失,受害人将受到严重的损害,并且有悖于公平、正义观念。如果只是较轻的损失,那么完全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并不违背公平观念,也就无须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如何确定损害程度较严重,并无统一标准,只能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判断。(三)不由双方当事人分担损失,有违公平的民法理念。这就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依据公平、正义的心态来合理确定当事人是否应当分担损失以及如何分担损失。
除此之外,适用公平原则还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此为公平责任原则的性质和目的所决定。也就是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要在无过错的当事人之间分担损失,那么其首要考虑的必然是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如何。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即当事人实际的经济分担能力和承受能力,包括当事人的经济收入、必要的经济支出和应对家庭、社会承担的经济负担等。考虑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应既考虑致害人的经济状况,也要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但应侧重考虑前者。考虑致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其对损害的经济负担能力,考虑受害人的经济状况,主要是考虑其对损害的经济承受能力。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如果致害人的经济负担能力相对较强而受害人的承受能力较低,则可责令致害人多分担损失。反之,则可责令致害人少分担损失;如果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状况大体相当,则可由双方平均分担损失;如果双方的经济状况相差悬殊,则可由经济状况处于绝对优势的一方承担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