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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货物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10  手机新闻
第三章 货物运价

 

第一节 计价标准

 

    第十五条 运价单位:

   (一)整批运输:元/吨千米;

   (二)零担运输:元/千克千米;

   (三)集装箱运输:元/箱千米;

   (四)包车运输:元/吨位小时;

   (五)国际道路货物运输涉及其它货币时,在无法折算为人民币的情况下,可使用其它自由兑换货币为运价单位。

    第十六条 计费重量:

    (一)计量单位。

    1.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

    2.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

    3.集装箱运输以标准箱为单位。

   (二)重量确定。

    1.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2.轻泡货物:指每立方米重量不足333千克的货物。

   装运整批轻泡货物的高度、长度、宽度,以不超过有关道路交通安全规定为限度,按车辆核定载质量计算重量。   

   零担运输轻泡货物以货物包装最长、最宽、最高部位尺寸计算体积,按每立方米折合333千克计算重量。

    轻泡货物也可按照立方米作为计量单位收取运费。

    3.包车运输按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或者车辆容积计算。

    4.货物重量一般以起运地过磅为准。

    5.散装货物,如砖、瓦、砂、石、土、矿石、木材等,按重量计算或者按体积折算。

    第十七条 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货物运输计费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1.货物运输的营运公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未核定的里程,由承、托运双方共同测定或者经协商按车辆实际运行里程计算。

    2.货物运输的计费里程按装货地至卸货地的营运里程计算。

    3.城市市区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当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市区平均营运里程计算,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4.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属于境内的计费里程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的里程为准,境外的里程按有关国家(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权认定部门核定的里程确定。

    第十八条 计时包车货运计费参照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十九条 载货汽车按其用途不同,分为普通货车、专用货车两种。专用货车包括罐车、冷藏车及其它具有特殊造的专门用途的车辆。

    第二十条 货物按其性质分为普通货物和特种货物两种。特种货物分为大型特型笨重物件、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四类。

    第二十一条 集装箱按箱型分为国内标准集装箱、国际标准集装箱和非标准集装箱三类,其中国内标准集装箱分为1吨箱、6吨箱、10吨箱三种,国际标准集装箱分为20英尺箱、40英尺箱两种。

    第二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根据营运形式分为道路货物整批运输、零担运输和集装箱运输。

 

第三节 计价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运价:

    (一)整批货物运价:指整批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吨千米运价。

    (二)零担货物运价:指零担普通货物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千克千米运价。

    (三)集装箱运价:指各类标准集装箱重箱在等级公路上运输的每箱千米运价。

    第二十四条 在计算货物运价时,应当考虑车辆类型、货物种类、集装箱箱型、营运形式等因素。

    第二十五条 运费计算:

    整批货物运费=整批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零担货物运费=零担货物运价×计费重量×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重(空)集装箱运费=重(空)箱运价×计费箱数×计费里程+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包车运费=包车运价×包用车辆吨位×计费时间+车辆通行费+其它法定收费

    通过客运车辆运输的小件货物运费,参照零担货物运输收费。

    第二十六条 运费以元为单位。运费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第二十七条 国际道路货物运输价格按双边或者多边汽车运输协定,根据对等原则,由经授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商确定。

 

第四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汽车客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1998年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的《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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