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昆明市压燃式发动机汽车与
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
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1年 第92号)、《关于实施国家第四阶段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公告 2012年 第46号)有关要求,根据《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 17691-2005)、《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GB 14762-2008)及《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车用柴油发动机汽车)、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汽车)实施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国四标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7月1日起,本市销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达到国四标准。
二、在本市内办理注册登记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按照工信部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相关参数进行审核,对未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三、外地转入昆明市辖区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重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从2013年8月1日起,按照本市新车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机动车销售企业应根据上述实施时间停止销售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并在销售机动车时向购车者告知本公告的有关规定。
五、购车人可通过国家环保部机动车环保网查询达到国四标准的车型。
六、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