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包头市累计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12189辆,超额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年度11293辆的淘汰任务。
包头市机动车保有量约为54万辆,其中"黄标车"保有量为55836辆,占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10.3%;老旧车辆保有量为294495辆,占全市机动车保有量的41.6%。"黄标车"排放的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物(HC)、氮氧化合物(NOX)、颗粒物(PM)分别占全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的52.5%、56.8%、58.2%和81.9%。和"国Ⅳ"汽车相比,"黄标车"污染物排放量惊人,一辆"黄标车"相当于28辆"国Ⅳ"车的排放量。
"长龙"不见 新增环检机构解决检车难
机动车保有量的激增对"环检"机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检测容量提出需求和考验,截至2014年12月,包头市共有23家已经联网的环检机构。具备检测能力的机动车环检线共计76条,其中柴油检测线35条,汽油检测线41条。环检能力的增加,将为广大车主提供更为方便的检车服务。另外,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与安检周期同步,可提前三个月(含有效期当月)进行检验。为避开每月月末的机动车检验高峰,车主尽量在月初到环检机构检车,以避免等待过长时间造成不便。
实行新阶段排放标准 严把准入门槛
2014年,包头市出台了《关于执行国家机动车相应阶段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工作的通告》(包府发〔2014〕32号),自2014年5月1日起,在本市销售、首次注册登记的新购置和外地转入本市注册登记的燃油机动车执行"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执行"国V"排放标准,从源头上控制预防。
规范外埠车转入和外籍车委托排气检测管理。对达不到"国IV"标准的外埠转入汽油车、柴油车,达不到"国V"标准的燃气车不予办理环保转入审核手续,对外籍"黄标车"不予办理异地环检申请,严控外籍"黄标车"长期在包头市上路行驶。
强化人员队伍建设 搭建宣传服务平台
为了拓展工作思路,学习先进经验,包头市机动车排气管理中心与尾气污染防治工作突出的地区建立了联系交流机制,先后协助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和自治区机动车污染物防治监控中心完成了多地环检的检查,在实际工作中对比分析,把好的工作方法引入日常工作,更好地为环检机构和广大车主服务。同时还加大了新闻宣传力度,借助电台、《包头日报》、《包头晚报》和市环保局网站,及时发布各类信息,为广大车主答疑解惑,引导公众有序参与和监督。
■知识链接
黄标车:由于尾气排放控制技术落后,尾气排放未达到国Ⅰ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未达到国Ⅲ排放标准的柴油车。
老旧车辆:指使用6年及以上且未达到现行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和专项作业车(不含黄标车)。
"国Ⅳ"(国四排放标准):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机动车排放标准以环保部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