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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出台

  发布时间:2019-04-15  文章转自:互联网 手机新闻

记者从山东省物价局官方网站看到,由山东省物价局和山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出台的《山东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行,各类车辆的各种拖车救援费用有了详细标准。《标准》中不仅对拖车服务收费有了明确的要求,还对吊车、驳运、货物装卸费、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以及换轮胎、解刹车的费用都有了明确规定。其中,一类车拖行10公里以内,收费是260元,拖行10公里以上的,在基价基础上每公里加收10元。

《山东高速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出台

    根据《标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项目共分为拖车、吊车、驳运、货物装卸、车辆(货物)停车看护、换轮胎、解刹车七类。其中,拖车的费用按照一、二、三、四、五类车划分,其中拖行10公里以内的按照基价收费,分别是260元/车·次、350元/车·次、400元/车·次、500元/车·次、600元/车·次,而拖行10公里以上,就要在基价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费用。

    货物装卸一项中,使用铲车或叉车的基价为300元/次,装卸费按照每吨40元收费,而人工费用则按照每吨80元收费(不足1吨按1吨计)。车辆(货物)停车看护费一项,空车按照每车每天20元收费,载有货物车辆(包括货物)按照每车每天30元收费。换轮胎则按照每个轮胎50元收费,每车最高150元,解刹车按照50元/轴收费,每车最高150元。

●  说明:拖、吊危险品车收费上浮30%

    根据《标准》规定,拖、吊运载国家规定的易燃、易爆及放射性等危险品和车辆,应在监管相关危险品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收费标准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30%。

    同时《标准》里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加以说明,其中救援过程中若拖车同时发挥了吊车作用,收取拖车费后,再按吊车收费标准的50%计收吊车费用。而货物装卸费是指从被救援车辆卸载至场地并从场地装运至转运车辆收取的费用。救援车辆到达现场,因车主原因不需救援的,按基价的60%计收。吊车按收费标准的50%计收。

●  要求:路政部门不可“强卖”服务

    遭遇过天价拖车费的王先生跟记者反映,发生事故需要救援拖车时,仅报警通知了交管部门就有自称拖车公司的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车拖至一处汽修厂。王先生怀疑工作人员的信息来源以及与汽修厂的合作关系。

    对相关路政部门“强卖”拖车服务的现象,此次出台的《标准》中也有明确要求,车辆救援要遵循“安全、效率”的原则,相关部门应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建立健全车辆救援服务指挥调度系统。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场所维修。

    《标准》中还强调了,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专职救援队伍不可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收取费用,而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专职救援队伍承担。

●  相关提醒:救援拖车一定要签订服务协议

    根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规范要求,所有救援服务机构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议(因事故造成当事人重伤或死亡等特殊情况除外),服务协议中应当写明服务单位、救援时间、拖移地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事项。“要个收费项目都不给,还签什么协议呢?”曾遭遇天价拖车的市民王先生告诉记者,在与拖车公司进行协商时,他们并未签过任何协议。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拖车公司提供的拖车服务很少有与车主签协议的,而物价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标准》里特别提醒当事人要与拖车公司签订救援协议。“协议就是一份保证,上面需要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这样就避免了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物价部门相关人士介绍。

    同时,该标准规定,服务协议中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当事人对协议中应有项目以及收费标准有所了解,如果遇到拖车公司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时,就可以拨打物价局热线进行举报投诉。根据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救援机构需要使用税务票据,照章纳税,而收费单位则要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文章来源:卡车之家 如有侵权,请联系QQ2682101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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